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1-06
1.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2.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经专职检疫员核准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3.申报材料
权属证明及报检申。
4.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0.5%-1%
6.承办单位
森防站
7.联系方式
1503972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