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1-06
1.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经专职检疫员核准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3.申报材料
(1)办理出省调运检疫证书时申请人提供调入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要求书。(2)办理省内调运检疫证书时申请人需提供《产地检疫证书》或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4.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0.5%-1%
6.承办单位
森防站
7.联系方式
15039720008